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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內容
一、為協助失業之身心障礙者增進工作技能,並輔導其結訓後至競爭性職場就業或創業,每年均會辦理職前訓練班。
二、基於補助不重複之原則,凡具社政單位教養生、教育單位在校生、醫療單位住院、日間留院、社區復健中心及其他相關身分者,不得參加本計畫之訓練。
三、報名學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錄訓。但經職業重建窗口進行適性、適訓專業評估確有職能落差之參訓需求,且訓練單位尚有缺額可供訓練時,不在此限:
(一)結訓學員尚處於訓後3個月內之就業輔導期間。
(二)開訓日前1年內曾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分署或地方政府自辦、委外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因請假、曠課時數或其他可歸責於學員事由而被退訓。
(三)開訓日前2年內重覆參加相同班名、訓練時數亦相同之訓練課程。
(四)開訓日前2年內已有2次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且其訓後3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紀錄。但可提供2年內確有受僱事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四、招生簡章將公告於本府社會處-最新消息-招生簡章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