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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違規公告

一、勞動基準法第11章罰則章100年6月29日修正後,並自同年7 月1日生效。其中增列違反勞動基準法者,主管機關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處分,公布原則如下:
(一)損害勞工權益,情節重大者。
(二)經限期令其改善,仍未改善者。
(三)主管機關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實施之勞動條件專案檢查。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有必要者。

二、總統令中華民國104年2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2401號增修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三、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

性別平等工作法違規公告

一、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89191號令修正公布第 4、12、14~16、23、38-1條條文公告依據:
1.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2.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

就業服務法違規公告
公告依據:
1.就業服務法第38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違規公告
公告依據:
1.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1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42條
有前條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二、事業單位名單,詳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