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申請條件
1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6條規定,凡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3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且不得超過2年,針對需要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的勞工,勞工得向雇主申請30日以上的短期育嬰留職停薪,並以2次為限。
又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受僱者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與雇主協商提前或延後復職。
4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5
雙親可同時為撫育子女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6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不以配偶是否就業為要件。
Q:津貼給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係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雙親同為被保險人時,可同時請領。
勞工自110年7月1日起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除原可領取平均月投保薪資60%津貼外,尚可額外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補助金額以平均月投保薪資20%計算,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Q:如何申請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檢具「就業保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育嬰留職停薪證明、被保險人及子女戶口名簿影本、被保險人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影本,於2年內向勞工保險局辦理請領手續。
Q:單親者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Q: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是否列入工作年資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並未提供勞務,故該期間不列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雇雙方如另有較優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Q: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復職,雇主可否拒絕?是否一定要回復原職?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條第9款規定,復職: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若因上開4款事由,無法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檢附具上開事由的相關證明文件,向受僱者勞務提供地主管機關報請核備,始可拒絕受僱者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