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颱風季節進入高峰期,各單位於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期間,致使勞工需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務請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及注意相關勞工出勤與相關權益注意事項:
-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 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於本市為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事後補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數與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 其他勞工出勤與權益注意事項:
- 必要出勤之約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出勤原則: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確保安全:若颱風天需要特定勞工出勤,務必確保勞工安全,並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 工資給付原則: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而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 另為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當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各單位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我覺得這一段跟颱風沒有關連,是否可刪除)
勞動條件法令諮詢請洽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電話05-2254185、05-2231920)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