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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評估與防範危害
  • 雇主應針對颱風期間可能發生的職業災害,例如道路淹水、路樹傾倒、坍方落石、物體飛落、電線脫落或電桿傾倒等潛在危害事先進行評估,並應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以確保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加強防災與應變:雇主應依事業規模及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及緊急應變之計畫與執行表單,並定期實施演練。
  1. 一般行業及外勤作業安全
  • 外勤作業防護
    • 對於從事外勤作業的勞工,雇主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的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其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 針對災害搶救等必要之外勤作業,應事先評估危害,並置備適當個人防護具、交通工具等安全設施。
    • 雇主使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 條之 2 規定,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勞動部並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協助雇主對颱風天外勤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 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若遇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致勞工有墜落危險時,應使勞工停止作業。
    • 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的危險時,應備有適當的安全帽及其他防護措施。
  • 食品外送服務
    • 雇主應採取「安全衛生防護措施」,並確認已投保強制險、人員意外險等相關保險。
    • 當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期間(如颱風天),即應停止從事食品外送作業
    • 對於新聞採訪及災害搶救等必要之外勤作業,應事先評估危害,並備妥適當個人防護具及交通工具等安全設施。
  1. 針對高風險作業場所的具體防颱措施:
  • 有物體飛落、倒崩塌等危害之建築、構造物及廣告招牌
    • 施工架穩固與檢查:對於搭設在外牆的施工架,應加強其穩固措施。這包括加強檢查施工架架材是否有損傷、繫牆桿安裝狀況是否鬆弛,以及基腳是否下沉或滑動,確保其連接穩固確實。
    • 拆卸懸掛物:施工架上張掛的帆布、防塵網或廣告物應暫時拆卸,以避免因風壓過大導致施工架無法承載而倒塌肇災。
    • 固定工地圍籬:應確保工地圍籬牢固,避免在強風中被掀起。
    • 加強高處物料固定:對於鄰近交通要衝及大眾捷運的建築或橋樑等工地,應特別加強高處物料的堆置固定安全,避免物品遭強風吹落造成災害。
  • 工地塔式起重機(塔吊)作業安全
    • 塔吊塔柱應加強固定
    • 停妥吊鉤及伸臂:在颱風來襲前,應將吊鉤及伸臂停妥。
    • 釋放旋轉煞車:應將旋轉煞車放開,但需事先確認空迴時不會發生撞擊或感電等危害。
    • 嚴禁高風速作業:當風速每秒16公尺以上時,嚴禁使用塔吊作業
  • 鄰水、水上作業或有發生土石流之虞地區作業
    • 建立緊急應變機制:應預先建立完善的緊急應變措施,包含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
    • 通報系統:建立作業連絡系統,如無線連絡器材、連絡信號及連絡人員配置。
    • 專責警戒與監測:應選任專責警戒人員,隨時與河川管理當局或相關機關保持聯繫,了解降雨量並監測河川水位或土石流狀況。一旦有危險發生,應即時通知作業勞工迅速撤離,並視情況展開救援。
    • 備妥救援設備:準備好救生衣、救生圈及動力救生船等救援設施,並訓練勞工使用各種逃生及救援器材。
  • 道路修復、邊坡擋土及開挖等工程
    • 邊坡安全處理:應使邊坡保持安全的傾斜度,對於可能飛落的土石應事先清除或設置擋土支撐等防護措施。
    • 派員監視邊坡:應派專人監視邊坡落石狀況,必要時應即通知人員與機具撤離。
    • 排水工程:需預先做好擋土措施及排水工程,以避免邊坡倒塌。
    • 營建機械操作安全:對於挖土機及運土車等營建機械作業,應指派專人指揮,並妥善規劃營建機具、車輛的作業路線。嚴禁勞工進入操作半徑範圍內。挖土機及運土車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報裝置。
    • 露天開挖防護:從事土砂、岩石等露天開挖作業時,應注意設置擋土支撐,或確認土砂、岩石等無倒塌、崩塌之虞後方可施工。
  • 易導電場所或機具防護
    • 對於鋼構工程等易導電的場所或機具,應預先設置避雷設備(接地系統)。
  1. 颱風過後災害搶修及復原作業之防災與應變措施:
  • 實施檢點:當颱風過後,應對於施工架、施工構台、模板支撐、露天開挖擋土設施及吊籠等臨時性構造物及設備實施檢點,施作人員戴好安全帽及防護設施。
  • 用電安全檢查:若工地有淹水情形或發現電線脫落情形及其他有感電顧慮作業環境時,應加強用電安全檢查,未經確認斷電,不得施工,施工人員應全程戴好防電手套,做好防電防護。(職安署20170816新聞稿-緊急停電及後續復電作業 雇主應加強各項安全應變措施-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19/86505/?cprint=pt)
  • 切割、清除傾倒路樹作業:除注意防範感電事故外,施作人員應戴上護目鏡、防切割手套,穿上安全鞋,並注意戴好安全帽及注意防範物品、樹枝掉落傷及施工人員。
  • 河岸清理作業:應有危險發生時能通知作業勞工迅即撤離之通報系統、撤離程序及救援程序。
  • 道路修復工程:應清除有飛落之虞之土石或設置擋土支撐、 挖土機等營建機械作業時應指派專人指揮、應妥善規劃營建機具、車輛之作業路線。
  • 房屋、橋梁等修繕或拆除作業:應選任專人於現場指揮監督,並按順序由上而下逐步拆除、從事高處作業時,應使用安全帶,並配合現場情況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以防止墜落災害。
  • 工廠修護及復原作業:在工廠從事屋頂修繕,應使用安全帶並設置安全母索、踏板、安全網或捲揚式防墜器、在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應於連接電路上,設置漏電斷路器。
  • 局限空間作業 (如:下水道清淤、地下室清理):應確實實施通風換氣及測定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確認安全,並提供缺氧、中毒、感電、崩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預防設施。
  • 其他復原工作安全資訊:職安署20240725新聞稿-輕颱凱米逐漸遠離 職安署提醒注意復原工作安全-https://www.osha.gov.tw/48110/48417/48419/173478/?cprint=pt
  1. 權管嘉義市職業安全衛生規範之勞動檢查機構聯絡資訊:
  •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 電話:07-2354861
  • 地址:高雄市三民區鼎泰里民族一路505號8-10樓

因應颱風季節進入高峰期,各單位於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期間,致使勞工需延長工時及假日出勤,務請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及注意相關勞工出勤與相關權益注意事項:

  1. 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所定「天災」,係泛指因天變地異等自然界之變動,導致社會或經濟環境有不利之影響或堪虞者,如暴風、驟雨、劇雷、洪水、地震等所生之災害;包括預知來臨前之預防準備及事後之復建工作均屬之。
  2.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本條項特殊加班規定主要運用於「平日」或「休息日」之加班 ,加班費仍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發。其當日延長工作時 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於本市為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備查,並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所稱適當之休息時間,係指該等勞工於工作終止後,再行工作前至少應有12小時之休息時間。
  3. 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0條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36條至第38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本條項之特殊加班規定所得運用之「假日」,僅指包括「國定假日」、「特別休假」及「例假」。雇主在符合「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法定要件下,得停止勞工假日,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其當日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得不受1日不得超過12小時之限制,且其延長工作時間得不併入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之限度計算。惟雇主仍應於事後24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至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所稱事後補假休息,係指依各該停止之假期分別補假休息,其補假日數與停止假期之日數相同,且各該補假至遲於各該日工作結束後7日內為之;至補假休息期間工資照給。
  4. 其他勞工出勤與權益注意事項:
  • 必要出勤之約定: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 出勤原則: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地區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各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確保安全:若颱風天需要特定勞工出勤,務必確保勞工安全,並應提供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之必要者,應支付其相關費用。
  • 工資給付原則: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而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 另為預防勞工過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明定「過勞預防條款」,當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及長時間工作,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並已公告「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引」,提供各單位推動過勞預防之參考與運用。(我覺得這一段跟颱風沒有關連,是否可刪除)

勞動條件法令諮詢請洽本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電話05-2254185、05-2231920)諮詢

  • 職災保險給付之職業災害類型
  1. 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第1項)。
  2. 在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不包含於途中從事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或違反法令者,如:無照駕駛、闖紅燈、酒駕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9條及第17條)。
  • 遇到職業災害事故處理流程

步驟1:就醫及存證

  1. 發生職災事故時,緊急情況應立即就醫,並於就醫時告知是在職場或工作時受傷。
  2. 保留就醫單據及證明;並盡可能保存事故現場,或請同事拍照留存。

步驟2:職災通報-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

職災通報要件

發生【死亡】、【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罹災人數在1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應於8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

嘉義市職災通報網址與電話

步驟3:請求諮詢與協助

無論雇主有無為勞工投保,對於職災事故發生原因有爭議時,可向各縣市政府職業災害勞工主動服務窗口尋求諮詢與協助,聯絡窗口資訊:https://www.osha.gov.tw/48110/48363/133471/133477/133524/

嘉義市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職災勞工協助事項

1.職業災害勞工權益諮詢

2.職業傷(病)治療與鑑定

3.勞資爭議協助

4.經濟協助與福利資源連結

5.心理支持及社會適應

6.職能復健及職業重建

7.法律諮詢與協助

嘉義市政府勞工及青年發展處 職業災害勞工主動服務窗口

電話:05-2231920;傳真:05-2278319

地址:嘉義市東區彌陀路253號

步驟4:可向政府機關申請領取相關給付、津貼或補助(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給付類型

勞工是否有職業災害保險身分

有職災保險

無職災保險

雇主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規定強制納保單位但受僱勞工未加保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7條、第9條第1項第1款、第10條第1項參加職災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災致失能或死亡

醫療給付

V

V

勞保局核發給付後,將向雇主追繳金額

 

傷病給付

V

V

 

失能給付

V

V

V(失能補助)

死亡給付

V

V

V(死亡補助)

失蹤給付

V

V

 

住院治療照護補助

V

V

 

失能照護補助

V

V

V(失能照護補助)

  • 知識延伸
  1.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https://www.bli.gov.tw/0106159.html
  2. 我的E政府主題策展「勞工因職災導致傷亡,您不可不知的保障有哪些?」勞工因職災導致傷亡,您不可不知的保障有哪些?
 
  • 與事業單位間有僱用關係之勞工-遭遇職災之請假權益及雇主補償責任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之請假權益

  •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經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者,再以公傷病假處理。(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8條)
  • 有關普通傷病假及公傷病假之規定可查詢「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5條及第6條之規定,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6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雇主之責任

  •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醫療」、「工資」、「失能」、「死亡」等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勞動基準法第59條)
  •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勞動基準法第60條)